科技创新是培育新动能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日前,记者从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悉,江苏省拟修订《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江苏实际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固化多年实践取得的经验,并聚焦新阶段的新问题完善法律保障,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
全面修订现行《条例》,突出科技创新战略地位
据了解,现行的《条例》于1992年制定,在1997年、2002年、2011年先后作了三次修订。《条例》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为推动江苏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江苏省科技厅厅长王秦在会上作说明时介绍,截至2021年,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占比2.9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41.2件,居全国首位,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升至66.1%。"但对照国家最新要求和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需求,依然面临不少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王秦表示,本次修订《条例》,将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集中力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
据悉,此次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共10章81条,在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营造创新生态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系统性规定。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了科技进步法,并于2022年1月开始实施。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江苏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工作机制,明确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江苏省实验室以及省级创新中心和创新平台等成为战略科技力量,提升江苏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
加强基础研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往往萌发于深厚的基础研究。为加强基础研究,《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第二章修改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明确新增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机制,规定江苏省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在推动成果转化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建立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且不再区分省外与省内转化。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带动作用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权,《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可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支持,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科研开发和协同创新,并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培育并保护自主品牌。以提升科研机构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出发点,《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加强研发机构建设,规定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同等权利。
明确尽职免责制度,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2021年11月,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指出,今后五年,江苏省将着力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更大力度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贯彻落实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条例(修订草案)》从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等方面予以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了尽职免责制度,规定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认定可免除相关责任。
财政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为强化资金支持,《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建立投入增长机制和政府首购首用制度,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要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为规范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监督管理"一章,规定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要求科技人员遵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定相关部门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和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处理、修复机制。
此外,围绕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这一大趋势,《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章,对各类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市、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等作出规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记者苑青青)